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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醫藥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