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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得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