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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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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船舶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船舶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PDF
附件二.DOC
附件三.PDF
附件四船舶一覽表.PDF
附件四船舶一覽表.DOC
附件五船舶運送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六船舶運送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六船舶運送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七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七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八 船舶運送業□新建□購買□出售船舶申請書.PDF
附件九 船舶運送業□新增□變更□終止經營固定航線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登記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十一 船舶運送業□光船營運□傭船營運□受託營運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 船舶運送業運價表變更申報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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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第 四 節 運價表申報
第 18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船舶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價表應包括各種附加費、計費方式、運輸條件及運輸章則。參加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其運價表得由該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集體申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十二),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申報後之新運價生效日如下:
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
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不變或降低時,自備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