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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依本規則核准發給之執照,應徵收執照費新台幣三百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