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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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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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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第 18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第 19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