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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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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PDF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DOC
附件二 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內涵等相關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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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 19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彙集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 20 條
事業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其無法直接歸屬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成本分攤及其程序辦理。
第 22 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