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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
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
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