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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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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附檔:
附件一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基金會)預算表.PDF
附件二財產清冊.PDF
附件三之一資產負債表.PDF
附件三之二收支營運表.PDF
附件三之三淨值變動表.PDF
附件三之四現金流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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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28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其中涉及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應依各委辦機關定頒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