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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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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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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2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 23 條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24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25 條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