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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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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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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第 47 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48 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0 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1 條
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
第 52 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