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