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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