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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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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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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經費
第 35 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之。
三、會員捐助。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定。
第 36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 37 條
教育會年度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8 條
教育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教育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教育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39 條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