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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行署得於所在地以外之省市設辦事處。其辦法由行署委員會議議決後報院核定。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行署委員會議擬訂修正案,報由監察院會議修正之。
本細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