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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核。
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
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紀錄科。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本院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 等相關規定實施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時日;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訴訟或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由文書科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保存;檔案管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本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編製目錄,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