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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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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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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書記官長
第 32 條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第 33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34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