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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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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一 節 改名
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三)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及符合下列各目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互為改名:
(一)教育政策及國家需要。
(二)經本部審酌各地區大學設立情形後,認為確有必要。
(三)申請改名學校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未設有擬改名之一般大學、科技大學、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且於次年再申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前條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者,其變更後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公立者並應冠以國立、直轄市立或縣(市)立等字;私立者應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並不得單獨以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為學校之名稱。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以行政區域名稱附加一定之飾名者,其飾名得包括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性質、依慣例不可分割使用或其他得以表彰學校特色者。但不得為表彰學術類別之意旨。
三、同等級、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學校,其擬訂之學校名稱相似時,應另加足資區別之文字。
四、學校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命名:
(一)相同或近似於國內或國際知名組織名稱。但經徵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
第 二 節 改制
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者,不得改制為技術學院。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改制為附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本部受理申請改制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專科學校符合前條改制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制。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制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改制為附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應依下列規定設系(科、組)、所、學位學程:
一、核定改制第一年應設三系以上;其辦理之系別以原專科學校已經設置、辦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額合格師資之科別,往上延伸辦理二年制技術(學)系及進修部在職班為原則。
二、核定改制後第二年起,得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增設、調整系、科,第五年起得增設研究所,由各校依當年度增設、調整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審查原則規定及程序辦理。
本部就未提供專科學校教育之縣(市),得斟酌該縣(市)之經濟、教育、人口、交通、文化及資源,遴選符合下列條件及資格之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合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一、日間部總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
二、近三年平均招生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課程:課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整體建設及結合地方產業發展之需要。
(二)配合學校發展特色,延續實務取向特質。
(三)配合學科目標安排相關實習,並具有具體實習計畫,實習計畫內容應包含實習課程、實習方式、實習時數、授課教師資格等。
五、改制規劃:對於學校之現況提出具體而正確之說明,並針對如何達到改制之標準及改制後之要求,有合理而完善之規劃,擬具可行之實施方案。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申請改制及審核程序,準用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未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仍繼續於該校擔任教職者,得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該校改制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法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具有該校任教年資二年,得免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本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三等以下(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三等以下(四分之三以上系所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有二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依財務預測一年內將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學校經本部依前條規定命改制者,應於三個月內擬訂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前項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之原因。
二、改制後之系科調整、課程規劃及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學校設施設備及檔案資料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規劃處理措施。
五、現有學生之輔導及安置措施。
六、其他有關改制事務之後續規劃。
本部審核前條改制事項之程序如下:
一、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並審查學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審查通過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審議。
二、經前款審議會通過者,由本部核定改制。
第 三 節 合併
專科以上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
本部得衡酌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專科以上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規劃合併,應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後,報本部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前二項之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權益處理及其救濟之程序。
七、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本部得視國家整體資源情況,優先補助經費。
專科以上學校未依合併計畫執行者,本部得視情況扣減經費之補助及調整學校發展規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