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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五 章 保養修理
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維護清潔,並應隨時檢查,如有損壞,
即予修理。
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
公務車輛損壞,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應自行修理;未設保養機構或所
設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招商修理之。
車輛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隨時登錄車歷登記卡。
各機關在可能範圍內,設置車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