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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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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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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七 章 人事權責
第 一 節 職權
第 200 條
本會各級主管之職權,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第 201 條
各機構首長職權如左:
一、所屬職員任免、調遷、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二、所屬職員考勤管理事項。
三、所屬職員除延長病假外,其餘差假之核准事項。
四、所屬職員記功、記過 (含以下之獎懲) 核發規定金額之獎金、獎勵及
報會核備事項。
五、所屬員工進修、出國、觀光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六、所屬員工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七、所屬員工保險、福利之辦理事項。
第 202 條
本會各處室副主管暨各機構副首長,襄助其主管、首長處理人事業務。代
理職務時,並行使其職權。
第 203 條
各機構未設副首長者,經核定其他人員代理首長職務時,其首長職權由代
理人行使之。
第 204 條
各機構之下如設有附屬機構,各該機構與其附屬機構間人事權責,得就第
二百零一條所定權責內,由各機構首長按實際需要劃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