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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三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
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制定或修正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
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
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除非確屬無
法容納,不得於額度外,請求另行增列。
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
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與
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
,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
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