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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
理,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 (附件十七) 規定請中
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 (附件十八表一
)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
資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請中央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核定情形,於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日以前函知各該省市政府,省市政府並應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前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 提報全盤收支預算數 (附件十八表二
、三、四)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