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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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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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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省市地方政府收支之檢討
第 28 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
各就所管 (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及事業機關) 編列全盤收支估計概數 (
書表格式如附件十六)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第 29 條
省市政府應依「行政院檢討各級地方政府重要收支辦法) (附件十七) 規
定,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其有重要收支事項,並應擬具書面提案提請
核議。
前項重要收支事項有請求中央補助者,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
理原則」 (附件十八) 規定辦理。
第 30 條
省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購置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比照第十一
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 31 條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各類重要經建投
資及科技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 32 條
行政院將省市政府重要收支事項核定情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函
知各該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