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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臨時費
臨時費係指因公使用電報、長途電話及特別情事臨時雇用人伕及其他必須
之費用,均應檢據列報。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
按實檢據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