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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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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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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第 20 條
本處職員應恪守有關法令及服務契約之規 (約) 定。
第 21 條
本處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上班。
第 22 條
本處職員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差假手續。
第 23 條
本處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或契約另有
規 (約)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給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