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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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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1 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 32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