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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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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有機溶劑.PDF
附表二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PDF
附表二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DOC
附表四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方法.PDF
附表四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方法.DOC
格式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PDF
格式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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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儲藏及空容器之處理
第 25 條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第 26 條
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