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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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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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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及附則
第 39 條
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第 40 條
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第 41 條
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第 42 條
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第 43 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