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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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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工資
第 20 條
工人最低工資率之規定,應以各廠所在地之工人生活狀況為標準。
第 21 條
工廠對工人應以當地十足通用貨幣為工資之給付。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有定期,至少每月發給兩次,論件計算工資者,亦同。
第 23 條
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一至三分二。
第 24 條
男女作同等之工作,而其效力相同者,應給同等之工資。
第 25 條
工廠對於工人不得預扣工資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