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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及資金
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興建水庫或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時,應於施工預算內編列集水區治理或道路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費。
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