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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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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二 漁獲標識表.PDF
附件三 南方黑鮪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紀錄表.PDF
附件四 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減緩措施.PDF
附件五 漁獲監控文件.PDF
附件六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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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漁撈日誌、漁獲通報及混獲忌避措施
第 27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其為季節性專業組且為印度洋大目鮪組者,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二、漁船為季節性專業組者,離開其作業漁區後,再捕獲南方黑鮪,不論當年度南方黑鮪配額是否用罄。
第 28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未超過百分之十:
一、季節性專業組: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混獲組:差值未逾三百公斤。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0 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用;其規格如附件四。
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