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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執行機構
聯合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為無給職,由會員代表就具有農田水
利會會長身分者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聯合會會長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對外代表聯合會。會長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
聯合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由會長就具農田水利工程學識
經驗或農田水利行政經驗者,遴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任用。
聯合會設企劃、業務、行政三組,並得分課辦事。
聯合會置副總幹事二人、組長三人、課長七人、專員二至三人、工程師四
至五人、副工程師四至六人、組員十至十二人、技工、工友二至四人。組
長得由副總幹事、工程師或專員兼任,課長得由工程師、副工程師、專員
或組員兼任。實際任用人數,依核定之年度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組長以上人員之任免,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餘人員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聯合會得視業務特殊需要,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專案約聘研究人員。
聯合會得視業務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置各種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