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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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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2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23 條
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5 條
(刪除)
第 26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