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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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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3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 24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