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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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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
第 22 條
本所經費預算由會計室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所長指示編製,決算依據年度
收支結果編製之。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陳所長核定後製具傳票送主辦出納人員收支
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第 23 條
員工發薪由秘書室主辦,出納人員依據人事室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會
人事室、會計室核轉後陳所長核定,由出納人員按時發放。
第 24 條
每月收支款項依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制會計報告陳行政院衛生
署核備,收支憑證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