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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語言及文件
安全管理機構應以中文及甲級船員能溝通接受之工作語言,製作安全管理制度有關之文件資料。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保船員間進行有效溝通,以維持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運作。
安全管理機構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文件:
一、文件之製作及修改由安全管理機構岸上指定人員或職級相當人員審查核定。
二、於相關部門及船上備齊有關文件。
三、廢止之文件立即抽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