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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二 節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在各分長點上船體橫剖面積之計算,應分兩部分為之。第一部分由基線起向上計算至左表最接近舷邊上甲板下緣之一水線止。第二部分由該水線向上計算至甲板下樑弧曲線止。該兩部分面積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部分:在基線起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垂直距離上,依左表作分深點迄最接近舷邊上甲板下緣之計算橫剖面積之分界水線止。然後量取各分深點水線上之船體寬度,分別乘以左表所列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三分之一。
二、第二部分:於前款計算橫剖面積之分界水線向上至舷邊上甲板下緣高度中點之船體寬度上作四等分之分寬點,由各分寬點分別垂直量取由該分界水線至甲板下樑弧曲線為止之高度,將各該高度自該船體寬度之任一端起,順序以係數一、四、二、四、一乘之,其積之總和再乘以該船體寬度之十二分之一。
第 二 款 船尾未滿二十四公尺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
V=0.65×L×B×〔Dm(2/3)C+1/3(Ds-Dm)〕
式中:
V為在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
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其延線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後面之
水平距離。
B指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之最大寬度。如為帆船,應以上甲板
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一.五倍與距量噸長度兩端各為量
噸長度四分之一處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總和之平均值計算之。
Dm 為船深,指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
垂直距離。如為木船或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C 為量噸長度中點之樑拱高。
Ds 為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量噸長度兩端連線之垂直距
離。如為木船或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