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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本會訂之。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所定標準或建議採用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