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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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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附表一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中主要名詞中英文及縮寫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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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踏勘
第 三 節 繪製圖件
第 12 條
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圖寬七十五公分,上半部畫平面,下半部畫縱剖面,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
第 13 條
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第 14 條
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
第 15 條
繪製圖件應以踏勘路線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第 16 條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以便互相連接。
第 17 條
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