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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三 節 軌距及輪緣槽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勻。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曲線之軌距及輪緣槽寬度應按下表加寬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
│曲線半徑 │四四○│三二○│二四○│二○○│二○○│
│(公尺) │以上 │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
├───────┐│ │滿四四│滿三二│滿二四│ │
│ 項  目 \│ │○ │○ │○ │ │
├────────┼───┼───┼───┼───┼───┤
│曲線加寬(公厘)│ ○ │ 五│ 一○│ 一五│ 二○│
├────────┼───┼───┼───┼───┼───┤
│輪緣槽寬度(公厘│ 六五 │ 七○│ 七五│ 八○│ 八五│
│) │ │ │ │ │ │
└────────┴───┴───┴───┴───┴───┘
曲線新建或改建者,按前表之規定,但屬原有者不在此限。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
│曲線半徑│四○○│三○○│二○○│一六○│一二○│一二○│
│(公尺)│以上 │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
├───┐│ │滿四○│滿三○│滿二○│滿一六│ │
│項 目 \│ │○ │○ │○ │○ │ │
├────┼───┼───┼───┼───┼───┼───┤
│曲線加寬│ ○│ 二│ 六│ 八│ 一三│ 一六│
│(公厘)│ │ │ │ │ │ │
├────┼───┼───┼───┼───┼───┼───┤
│輪緣槽寬│ 六○│ 六二│ 六六│ 六八│ 七三│ 七六│
│度(公厘│ │ │ │ │ │ │
│) │ │ │ │ │ │ │
└────┴───┴───┴───┴───┴───┴───┘
前項加寬度,除道岔外,應於介曲線全長內遞減之,在未設介曲線路線之曲線或複曲線上,應於曲線終點沿較大半徑之曲線或直線上之五公尺以上長度內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