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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核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促進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