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法之規定,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第 36 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第 38 條
依本法所為之各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二年內為首次商業利用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 4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