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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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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4 條
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者,得檢具下列書圖文件,逕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
一、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登記書圖文件。
二、竣工查驗表。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函。
四、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
五、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公營發電業免予檢具。
第 15 條
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