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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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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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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資訊作業管制暨機密維護
第 二 節 連線作業管制
第 13 條
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給予
相關編號列入管制。
第 14 條
連線作業,應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作之範圍。
第 15 條
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分管制。
第 16 條
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除依前三條規定外,應依照電信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