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之一 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第 14-1 條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第 14-2 條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