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合格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本中心成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
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前項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
定者,由監督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
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
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
協定之規定,由本中心擬訂採購作業實施規章,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施行
,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及年
度營運 (業務) 資訊,應主動公開。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