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表 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照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編制及課程
第 25 條
補習班得兼收男女學生,招收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六
十名。
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容量最多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名為限。
第 26 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注重其品德陶冶,對品行較差者,隨時作家庭訪
問,並予個別輔導。
第 27 條
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左:
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等。
二、文理類:包括三民主義、國文、外國語文、歷史、地理、數學、生物
、化學、物理、法政、經濟等。
醫學類科不得設置。
第 28 條
補習班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教材而自編者,應送請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第 29 條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