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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防制委員會調查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應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遴選人員擔任調查小組委員。
前項調查小組應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學校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主管機關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審議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者,學校應自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或終局停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終局停聘。
學校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前項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第二項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行為人於向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
專科以上學校除有前條情形外,應於防制委員會就師對生霸凌事件作成決議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規、學校章則或聘約之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專科以上學校職員、工友疑似霸凌事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