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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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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1 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第 32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
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