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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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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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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二 節 產籍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
第 19 條
(刪除)
第 20 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1 條
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