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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退休、撫卹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
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